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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纲辨证与针刺手法的关系——《针刺手法一百种》读后感

发布日期:2026-07-26      作者:吴清明       编辑:吴清明传承工作室

《针刺手法一百种》以下简称《针法》,是由中国中医研究院的陆寿康、胡伯虎、张兆发三同志编著,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一本针刺手法学专著内容丰富,资料翔实,简明扼要,图文并茂,详细介绍和讨论了古今各种针刺手法的理论源流、具体方法、临床运用及注意一事项,值得针灸教学、临床、科研工作者一读并作为重要参考书。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它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单就八纲辨证与针刺手法的关系而言,它所作的阐述就令人难以苟同。鉴于这个问题既是个理论问题,又直接影响临证施法,不能有所含糊,笔者拟作如下讨论:

在《针法》里,八纲辨证与针刺手法的关系是这样的:阴证宜用补法,深刺宜久留针,出针宜缓阳证宜用泻法,浅刺不留针,出针宜速表证应浅刺疾出里证应深刺久留针寒证宜用补法,深刺久留针热证宜用泻法,浅刺、疾出或刺络放血虚证应用补法实证应用泻法。笔者认为,这里除了虚补实泻之外,其余是经不起分析的。

八纲辨证理论认为,凡是符合“阴”的一般属性的证候,称为阴证凡是符合“阳”的一般属性的证候,称为阳证。里、虚、寒证分别符合“阴”的一般属性的一部分,所以统属阴证表、实、热证分别符合“阳”的一般属性的一部分,所以统属阳证。由此可见,八纲辨证中的阴证与阳证概念实际上都不代表一个“证”,而是一个“三证综合体,根本不可能与表、里、寒、热、虚、实证等代表相对独立的一类证候的概念相提并论,从而也就失去了人们欲赋予它们的临床指导意义。之所以这么说,根据有二,一是阴证或阳证概念既然不是以一个相对独立的一类证候的代表出现,那它就不可能从某个侧面反映出疾病的一部分本质,如病位的深浅、病性的寒热、正邪的盛衰等,因而也就很难为疾病的治疗指出明确具体的方向二是阴证与阳证概念虽是“三证综合体”,但它们并不能从病理角度去概括和代表各自内部的三证,因为除了一个具有多元性特征的阴与阳的一般属性外,里、虚、寒证之问及表、实、热证之间都不存在一个能贯穿始终的病理共性如三者或病性相同,或病位一致,或正邪盛衰近似等,也没有哪种治疗原则和方法能同时适用于三证,因此,辨阴证和阳证也就不能从整体上为疾病的治疗指明大方向。《针法》言“阴证宜用补法,深刺久留针,出针宜缓阳证宜用泻法,浅刺不留针,出针宜速”,明确赋予阴阳辨证具体指导针灸临床的意义,显然是忽视阴证与阳证概念既不能反映疾病的某种本质,也不能以病理共性为基础去分别概括和代表里、虚、寒证和表、实、热证这一基本事实所致,怎能经得起分析和推敲呢!如其所言正确,岂不等于说里证寒证中的实证也可补,里证虚证中的热证也宜深刺久留针表证热证中的虚证也可泻,热证实证中的里证都宜浅刺不留针吗!有些人也许不这么认为,而且还会说:习惯上阴证多指虚寒证,阳证多指实热而《针法》分别冠诸阴证与阳证的针刺手法又分别适宜于虚寒证与实热证,所以它没有什么不对。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似乎还过得去,但实际上却是错的,因为它将“多指视为了“等同”,分别在阴证与虚寒证之间及阳证与实热证之间划上了等号,从而大大地缩小了阴证与阳证概念的适用范围,从根本上否定了八纲辨证理论关于阴阳是类证纲领,表、热、实证归属阳证和里、虚、寒证归属阴证的论述。综上所议,可见阴阳辨证与针刺手法的选用没有什么关系,不应强求。

一般而言,表证是指六淫邪气经皮毛、口鼻侵入人体时所产生的证候,里证是疾病深入里脏腑,气血,骨髓后表现出的一类证候。以此观之作为八纲辨证中的两个基本病证概念的表证和里证除了反映出病位的浅与深之外,并不能表明病性的寒热及正邪的盛衰,因此,辨别疾病属表证还是里证也就只能指导决定针刺的浅与深。如欲进一步解决针刺的疾留与补泻问题,则表里辨证力所不及,必须将寒热虚实证辨证结合起。《针法》没有这样做,仅凭是表证或里证就说应“浅刺疾出”或“深刺久留针”,显然是错误的。众所周知,表证与里证都有寒热虚实之分,其中只有表热证与里寒证分别应“浅刺疾出”与“深刺久留针”,而不是所有表证、里证都应这样。因此,表里辨证与针刺手法的关系只能表述为“表证应浅刺,里证应深刺”,不应随意加其他内容。

通常认为,寒证是感受寒邪,或阴盛阳虚所表现的证候热证是感受热邪,或阳盛阴虚,人体机能活动亢进所表现的证候。如是看,寒证与热证作为八纲辨证中两个基本证候概念是只能反映出病性的寒与热,而不能表明病位的浅深及正邪的盛衰。因此,辨别疾病属寒属热也就只能指导决定针刺的疾留与否。至于针刺补泻与浅深问题,则必须结合虚实与表里辨证加以考虑。《针法》说“寒证宜用补法,深刺久留针热证宜用泻法,浅刺疾出或刺络放血欲以寒热辨证解决针刺治疗疾病的整个手法问题,忘了实寒证不宜补、虚热证不可泻、表寒证宜适当浅刺等问题,错之远矣。所以,寒热辨证与针刺手法的关系只能根据《内经》所言“寒者留之,热者疾之”的原则表述为寒证针刺宜“留针”,热证宜“疾出针”。

通过上述讨论,可见《针法》中关于八纲辨证与针刺手法关系的认识和阐述的确经不起分析,有待于修正。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针法》过于注重形式,片面地强调八纲辨证在针灸临床上的指导意义所致。实际上,只要能稍许深到八纲辨证理论的具体内容中去,全面、系统地考察一下阴证阳证等八个基本概念的内涵与疾病本质的联系,我们就能知道八纲辨证中的阴阳辨证并不能指导针刺手法的运用,其余六纲辨证也只能分别指导针刺手法的浅与深、疾与留及补与泻,都不可能单独帮助解决针刺治疗疾病时整个手法问题。因此,我们不应将八纲辨证与针刺手法的关系阐述为“寒证宜用补击,深刺久留针热证宜用泻法,浅刺疾出针等类笼统而又不切实际的形式,以免使人特别是初学者产生困惑和误解,造成“虚虚实实”等不良后果。笔者认为,只要真正掌握了八纲辨证理论及表证应浅刺、里证应深刺、寒证应留针、热证宜疾出针、虚证当用补法、实证当用泻法等基本原则(即证与法的对应关系),临床上就可以准确灵活地运用八纲辨证指导针刺手法的运用,不必把问题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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