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29      

校行科字[2011]8号

 

湖南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研[2006]3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以及《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7]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国家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各级部门及学校下达的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是用于支持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促进我校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上层次,实现我校高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学校或学科所在医院 财务部门应对经费列帐分学科管理,列两个编号,其中一个编号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部分的专项,其他经费使用不得从中开支;另一个编号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工作、日常管理等开支。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技术所必需、并能提高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此项经费使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新上学科不得少于6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年青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以及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个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访问学者出国经费参照院行《关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学术访问、学术考察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字[2002]06号)执行。此项经费使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新上学科不得超过15%,其中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3.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此项经费使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科学研究工作的经费以项目形式资助,个人课题研究购买试剂或其他实验耗材不得直接从中开支(包括研究生培养)。

 4.学科带头人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立明细账目,按需要划出一定经费给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秘书用于学科内部管理开支,具体比例由学科带头人拟定并统一管理开支,但该项经费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5%。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劳务费、捐赠赞助等支出。5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避免在校内、学科内重复添置。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单张票据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由学科带头人核准即可,单张票据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由学科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核准即可,单张票据在5000元-10000元由科技处主管领导核准,超过10000元以上的票据须由分管重点学科工作校领导审批;学校定期对各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各重点学科必须在每年1月份作出本学科上年度经费决算与本年度经费预算,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报送科技处,做好项目经费审查的准备工作。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完成后,必须及时提交上报经费总决算。

 第六条  各重点学科实行专款分科目立帐,学校或学所在医院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使用不当的经费开支。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学科,将暂停拨款并追究学科带头人责任。

 第七条  凡涉及2个学院以上的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根据本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在经费下拨到学科重点学科经费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拟定分配方案并报学校科技处,审查后实施。跨院系学科所在的院系分管重点学科负责人应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动态管理的办法。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鼓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直至撤消建设任务。

 第九条  属上级各部门资助的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根据建设经费的来源注明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配套方案:临床学科由所在附属医院解决配套经费;基础学科由学校解决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不能到位则停止下拨经费。下拨经费使用跨2个以上学院(医院)的,由经费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比例进行配套。配套经费不下拨,由经费配套单位掌握直接用于该学科的科研、临床或实验室等各方面的建设。

 第十二条  为加强重点学科的学术交流,在建设期内应资助各研究方向举办国际、国内或省内学术会议1~2次以上。给予重点学科梯队成员每人每年报销2篇以内文章的版面费用(限统计源及以上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行科字[200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湖南中医药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